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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于2017年6月14日,发布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<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(二)> 实施细则(试行)》(粤高法发[2017]7号),其中对于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罪的量刑有具体的规定:
【资料图】
1.构成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罪的,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:
(1)情节一般的,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。
(2)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十人次以上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。
2.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,根据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的人数、次数等其它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,确定基准刑。
(1)情节一般的,每增加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一人次,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。
(2)情节一般的,每增加引诱、容留、介绍未成年人卖淫一人次,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。
(3)情节严重的,每增加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一人次,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。
(4)情节严重的,每增加引诱、容留、介绍未成年人卖淫一人次,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。
(5)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。
3.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%以下:
(1)曾因组织、强迫卖淫或者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被行政处罚的;
(2)引诱、介绍他人到境外卖淫或者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境外人员到境内卖淫的;
(3)被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、淋病等严重性病的;
(4)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造成严重后果的;、
(5)旅馆业、饮食服务业、文化娱乐业、出租汽车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、利用本单位的条件,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的。
(6)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。
以上就是广东省关于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罪量刑的具体规定,刑事案件中不同案件的情况千差万别,对于案件的判决有很大影响,如果当事人或者家属对于刑事案件有疑问的,可以委托律师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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